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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6條

遺產管理人對前條之遺產,經認定其性質不適於管理者,得自行變賣或聲請法院拍賣後保管其價金。 列管遺產應編製清冊,送國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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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