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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辦法 第3條

國防部得依所屬各機關及直屬部隊、司令(指揮)部、軍團級或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稱開設單位)之需求,協調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稱招生校院)開設營區在職專班。 開設單位應完成營區在職專班開設規劃,呈報國防部核准後辦理,所須經費由所屬預算項下支應。 招生校院依開設單位之需求,擬訂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計畫及名額,函送國防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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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現役軍人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第三條第二項之開設規劃,由開設單位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呈報國防部核定。第三條第三項之招生計畫及名…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營區在職專班,指提供志願役現役軍人在營區內進修之副學士、學士及碩士教育階段課程。營…第4條營區在職專班之招生名額,由國防部會商教育部召開審查會議,以外加名額方式,專案核定。第5條營區在職專班之招生方式,由招生校院單獨招生。第6條營區在職專班之報名資格應符合招生校院招生簡章之規定。第7條第三條第二項之開設規劃,由開設單位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呈報國防部核定。第三條第三項之招生計畫及名…第8條招生校院應組成招生委員會,由招生校院之行政、學術主管及開設單位之人事主管擔任委員。招生委員會…第9條營區在職專班之最低錄取基準,由招生校院之招生委員會訂定之,並得不足額錄取。第10條營區在職專班學位之授予,依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第11條考生資格應由開設單位人事部門協助招生校院審查。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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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