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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辦法 第4條

營區在職專班之招生名額,由國防部會商教育部召開審查會議,以外加名額方式,專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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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營區在職專班,指提供志願役現役軍人在營區內進修之副學士、學士及碩士教育階段課程。營…第3條國防部得依所屬各機關及直屬部隊、司令(指揮)部、軍團級或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稱開設…第5條營區在職專班之招生方式,由招生校院單獨招生。第6條營區在職專班之報名資格應符合招生校院招生簡章之規定。第7條第三條第二項之開設規劃,由開設單位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呈報國防部核定。第三條第三項之招生計畫及名…第8條招生校院應組成招生委員會,由招生校院之行政、學術主管及開設單位之人事主管擔任委員。招生委員會…第9條營區在職專班之最低錄取基準,由招生校院之招生委員會訂定之,並得不足額錄取。第10條營區在職專班學位之授予,依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第11條考生資格應由開設單位人事部門協助招生校院審查。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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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