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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辦法 第7條

第三條第二項之開設規劃,由開設單位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呈報國防部核定。 第三條第三項之招生計畫及名額,由招生校院於每年四月一日前,函送國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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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