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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11條

軍人自衛槍枝持有人逃亡、失蹤,其遺留之自衛槍枝、彈藥及槍照,由隸屬之槍枝管理單位收管,並向查驗機關報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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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