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 第3條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3條

軍人持有自衛槍枝,由所屬之槍枝管理單位負責槍籍管理,保防安全部門負責槍枝持有人審查,合格後函請查驗機關覆查及登記,並發給槍枝執照(以下簡稱槍照)。 前項查驗機關為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