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 第16條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16條

軍人自衛槍枝保證人發覺槍枝持有人利用槍枝,有危害治安之虞時,應隨時報告憲警機關處分。如明知而不報告者,由槍枝管理單位核予申誡以上之處分。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