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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 第4條

合於改任換敘之現職醫事人員,依下列規定予以銓敘審定: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或「以技術人員任用」者,銓敘審定為「以醫事人員任用」。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先予試用」者,銓敘審定為「先予試用」。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銓敘審定「准予權理」者,按其所具「合格實授」、「以技術人員任用」或「先予試用」資格,依前二款規定分別銓敘審定為「以醫事人員任用」或「先予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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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條例施行前,依其他法律規定任用並經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醫事人員(以下簡稱現職醫事人員),應依…第3條依前條規定合於改任換敘,具師級任用資格並擔任師級職務之現職醫事人員,應就其原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第5條各機關(構)、學校現職醫事人員之改任換敘案件,應於銓敘部規定之期限內,依送審程序一次送請銓敘…第6條本條例施行前,各機關(構)、學校已核准留職停薪或依法停職人員,暫不予改任。但自回職復薪或復職…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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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