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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 第6條

本條例施行前,各機關(構)、學校已核准留職停薪或依法停職人員,暫不予改任。但自回職復薪或復職之日起,應即辦理改任換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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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