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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 第5條

各機關(構)、學校現職醫事人員之改任換敘案件,應於銓敘部規定之期限內,依送審程序一次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生效。但依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改任換敘者,自該醫事職務列入各機關(構)學校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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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