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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 第2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其他法律規定任用並經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醫事人員(以下簡稱現職醫事人員),應依本辦法辦理改任換敘。 前項人員僅具士(生)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薦任第六職等以上者,得選擇仍適用原有關法律規定,不辦理改任換敘;俟將來取得師級任用資格後,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改任換敘。 本條例施行後,依其後制定之醫事專業法律規定,適用本條例之現職醫事人員,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各機關(構)、學校現職醫事人員之改任換敘案件,應於銓敘部規定之期限內,依送審程序一次送請銓敘…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依前條規定合於改任換敘,具師級任用資格並擔任師級職務之現職醫事人員,應就其原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第4條合於改任換敘之現職醫事人員,依下列規定予以銓敘審定: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第5條各機關(構)、學校現職醫事人員之改任換敘案件,應於銓敘部規定之期限內,依送審程序一次送請銓敘…第6條本條例施行前,各機關(構)、學校已核准留職停薪或依法停職人員,暫不予改任。但自回職復薪或復職…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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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