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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第40條

第 四 章 附則
依本辦法申請核發、補發、換發、展延許可證、合格證書及受理變更登記 ,應繳納審查費或證書費。 前項費用之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收取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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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7條從事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公告項目之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清除業務且非受僱於事業機構之自然人…第38條環境保護技術員之訓練方式及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構…第39條主管機關得會商相關主管機關或委託特定機關(構)辦理輔導、審查及評鑑事項。第41條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文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42條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駐外單位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之中譯本。第43條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申請第二類廢棄物清除及第二類廢棄物處理業務之許可,如因清除、處理技術員員額未…第44條環境保護事業機構於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或環境檢驗測定業務者,其有…第45條(刪除)第4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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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