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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7條

受託人職務解除或任務終了,或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者,本部或受委辦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因申請或依職權選任新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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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