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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3條

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由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之。但信託財產未達一定金額者,本部得委辦受託人戶籍所在地或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受委辦機關)為許可及監督,並辦理本法所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 前項一定金額,由本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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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