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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3條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本部或受委辦機關依第十七條規定選任者外,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部或受委辦機關申請受託人許可: 一、履歷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相關文件。 主管機關駁回前項申請者,得依職權選任新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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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