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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7條

公益信託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者,受託人應依本法第八十條規定,於消滅後一個月內,將消滅之事由及年月日,向本部或受委辦機關申報。 受委辦機關依前條規定廢止公益信託許可或受理前項申報時,應副知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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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