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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50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所稱相關主管機關,指本法施行前辦理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原審查機關。 前項機關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監督工作,主管機關得會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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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