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 第51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51條

本法施行前已完成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經審查作成審查結論者,開發單位申請變更原申請內容者,準用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50條看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5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