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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 第36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第 二 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本法
第十六條
第一項所稱之變更原申請內容,指本法
第六條
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或本法
第十一條
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八款及第十款至第十二款之內容有變更者。 屬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前項須經核准變更之事項,應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備查: 一、開發基地內非環境保護設施局部調整位置。 二、不立即改善有發生災害之虞或屬災害復原重建。 三、其他法規容許誤差範圍內之變更。 四、依據環境保護法規之修正,執行公告之檢驗或監測方法。 五、在原有開發基地範圍內,計畫產能或規模降低。 六、提升環境保護設施之處理等級或效率。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未涉及環境保護事項或變更內容對環境品質維護不生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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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7-1條
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提出備查之內容如下: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二、符合第三…
第51條
本法施行前已完成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經審查作成審查結論者,開發單位申請變更原申請內容者,…
「評估、審查及監督」的其他條文
第7條
本法所稱開發單位,指自然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從事開發行為者。
第8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劃,指可行性研究、先期作業、準備申請許可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有關規…
第9條
(刪除)
第10條
(刪除)
第10-1條
(刪除)
第11條
開發單位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者,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程序者外,於開發審議或開發…
第11-1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開發單位所送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後,應釐清非屬主管機關所主管法規…
第12條
主管機關之分工依附表一定之。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二個以上應實…
第12-1條
本法所稱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開發行為所依據設立之專業法規或組織法規定之。前項目的事業主管機…
第13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就環境影響說明書或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就評估書初稿進行審查…
第14條
(刪除)
第15條
本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之審查期限,自開發單位備齊書件,並向主管機關繳交審查費之日起算。前項所定…
第15-1條
(刪除)
第16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但書及第十三條第三項但書所稱情形特殊者,指開發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開…
第17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許可,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開發行為之許可。
第18條
開發單位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舉行公開之說明會,應於開發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動工前辦理。
第19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第20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本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之適當地點,指開…
第21條
開發單位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刊載新聞紙,應連續刊載三日以上。
第22條
開發單位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或第八條第二項舉行公開說明會,應將時間、地點、方式、開發行為之名稱…
第22-1條
開發單位依本法第十條所提出之範疇界定資料,主管機關應公布於指定網站至少十四日,供民眾、團體及…
第23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所稱之處理情形,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就意見之來源與內容作…
第24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進行現場勘察時,應發給參與者勘察意見表,並彙整作成勘察紀…
第24-1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公聽會,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主管機關、委員會委員、有關…
第25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規定界定評估範疇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進行現場勘察、…
第26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舉行公聽會時,應於十日前通知主管機關、委員會委員、有關機…
第27條
(刪除)
第28條
開發單位依本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時,應…
第29條
開發單位未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審查結論修正評估書初稿時,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還請開發單位限期…
第30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第三項之公告,應於開發行為所在地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至少十五日,…
← 第35條
看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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