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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 第8條
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提報單位有違反
第三條
第一項、
第四條
、
第五條
第一項、
第六條
或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者,應開立限期辦理通知書,命提報單位限期辦理,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查核提報單位限期辦理情形,必要時得派員實地稽查。 第一項限期辦理期限屆至,提報單位仍未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
第二十四條
規定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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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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