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 第8條

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提報單位有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或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者,應開立限期辦理通知書,命提報單位限期辦理,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查核提報單位限期辦理情形,必要時得派員實地稽查。 第一項限期辦理期限屆至,提報單位仍未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裁處。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