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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 第1條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環境教育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第3條
本部為促進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以下簡稱設施場所)之發展,得視設施場所之需求,提供下列輔導措施:…
第4條
前條第三款補(捐)助之對象及項目為認證有效期內之設施場所,辦理環境教育之相關費用。
第5條
本部為鼓勵設施場所推動環境教育,得依每年編列之預算數訂定補(捐)助計畫,接受設施場所申請補(…
第6條
評鑑優異之設施場所,其次一年度所申請之補(捐)助,本部得列入優先考量。評鑑優異之設施場所以公…
第7條
經本部核定補(捐)助者,若有申請文件虛偽不實,本部得撤銷補(捐)助並追還已撥金額。
第8條
受本部補(捐)助之設施場所,應於受補(捐)助年度提供參加環境教育者門票費、解說費、材料費、設…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看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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