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 第20條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20條
第 三 章 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檢測機構或採樣現場進行查核工作,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檢測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為查核或為辦理檢測機構許可證之申請、審查、核(換)發、撤銷及廢止事項之業務,所取得之資料,涉及受檢者之個人隱私、工商秘密、軍事秘密應予保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噪音管制法第二十條…
第24條
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十六條、噪音管制法第…
「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7條
檢測機構執行環境檢驗測定業務時,應遵行下列規定:一、以檢驗室所屬檢測人員使用其專屬之儀器設備…
第18條
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應經各該檢驗室主管簽署之。但其因專業領域或業務需要者,得由報經中央主管機…
第19條
檢測機構檢驗室之檢測人員變更者,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檢驗室主管或品保品管人員出缺…
第21條
檢測機構或其檢測人員應依規定接受中央主管機關之採樣技術評鑑或盲樣測試,並於規定期限內將盲樣測…
第2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命檢測機構指派適當或被指定之檢測人員接受在職訓練,檢測機構不得拒絕。
第23條
檢測機構自行停業時,應檢具許可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廢止。檢測機構有歇業、解散或喪失執行業務能…
第24條
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十六條、噪音管制法第…
第24-1條
(刪除)
第25條
檢測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許可證涉及違規之檢測項目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不得再執行…
第25-1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執行環境檢驗測定績效優良之機構或個人得予以獎勵。
← 第19條
看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