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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12條

許可證之檢測類別如下: 一、空氣檢測類。 二、水質水量檢測類。 三、飲用水檢測類。 四、廢棄物檢測類。 五、土壤檢測類。 六、環境用藥檢測類。 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檢測類。 八、噪音檢測類。 九、地下水檢測類。 十、底泥檢測類。 十一、溫室氣體檢測類。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類。 前項各款檢測類別之項目,以環境法規規定之管制項目及中央主管機關已公告檢測方法之項目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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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