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 第9條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9條

檢測機構從事不明事業廢棄物採樣項目,其現場品保品管負責人、採樣員及安全衛生負責人,應接受四十小時以上之安全與應變知能訓練及三日以上之實務訓練。 檢測機構從事前項以外之事業廢棄物採樣項目,其現場品保品管負責人、採樣員及安全衛生負責人,應接受十六小時以上之安全與應變知能訓練及八小時以上之實務訓練。 經第一項訓練者,得從事前項之事業廢棄物採樣項目。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