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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18條

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應經各該檢驗室主管簽署之。但其因專業領域或業務需要者,得由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核可之檢測報告簽署人簽署之。 前項檢測報告簽署人之資格準用檢驗室主管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核可檢測報告簽署人簽署報告之期限與許可證有效期限相同。檢測機構申請許可證展延時,得同時申請檢測報告簽署人之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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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