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 第19條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19條
檢測機構檢驗室之檢測人員變更者,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檢驗室主管或品保品管人員出缺者,應於三十日內遞補之;其餘檢測人員因變更致不符合
第五條
規定員額時,應於變更後九十日內遞補之。 檢測機構變更代表人,應於變更後九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許可證應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檢測機構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8條
看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