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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原體轉讓申請作業準則 第4條

個案申請原體轉讓者,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環境用藥製造業受讓人之環境用藥製造可證字號、品名、有效成分及含量、原體需求量。 二、原體持有者所持有原體之許可證字號、品名、有效成分及含量、原體轉讓數量及原體製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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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