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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原體轉讓申請作業準則 第6條

未依第四條規定檢具申請資料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期限以一個月為限,屆期未補正者,逕予退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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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