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環境部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 第3條

環境部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第3條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環境部部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環境部指定次長兼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七人,由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農業部、勞動部各指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組成。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環境部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