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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推動輔導辦法 第9條

為審議第六條之申請,主管機關得設置審議委員會,聘請相關機關代表、 學者及專家組成。 前項審議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產業化推動計畫之內容:含計畫執行方式、計畫可行性、計畫經 費、計畫期程及計畫之預期成果。 二、審核產業化推動計畫之重大變更案。 三、研議產業化推動計畫審查之細部規定。 四、其他依本辦法應經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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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