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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5.09.06訂定)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八項、第十二條之二第五項及第十九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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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