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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9.03.05訂定) 第10條

股票發行公司應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規定,於股東轉讓、辦理帳簿劃撥之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上一年度已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之股份資料,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申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 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透過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出售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及第十九條之一規定之股票者,證券商應於股票成交次一營業日將股票轉讓日期、數量及成交價格等資料通報股票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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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以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作價入…第3條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依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以其自行研發且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4條依第二條規定選擇緩課所得稅之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於股票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其往來…第5條公司員工依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取得股票並於規定限額內選擇全數緩課所得稅者,其股票發行…第6條公司員工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選擇緩課所得稅之金額,應以取得股票當年度或股票可處分日年度按時價計算…第7條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取得股票當年度及股票可處分日年度,依下列取得股票日或股票可處分日…第8條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稱新臺幣五百萬元總額,應以前條第一款之取得股票日及第二款之股票可處…第9條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第二條規定,我國創作人適用第三條規定及公司員工適用第五條規定…第11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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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