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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9.03.05訂定) 第7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取得股票當年度及股票可處分日年度,依下列取得股票日或股票可處分日所屬年度認定之: 一、取得股票日: (一)發給員工酬勞之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買回庫藏股發放員工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股票發行公司交付股票日。股票交付採帳簿劃撥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指定之帳簿劃撥交付日;非採帳簿劃撥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規定可領取股票之首日,但交付股票前先行交付新股權利證書或股款繳納憑證者,為證書或憑證之帳簿劃撥日。 (二)員工認股權憑證:為員工執行權利日,並以發行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依規定交付股票日認定。但先行交付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者,為交付該憑證之日。 二、前款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訂有限制轉讓期間者,其股票可處分日: (一)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九項規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既得條件達成日。其採集中保管者,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解除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記之日;其採信託保管者,為受託人將股票撥付員工帳戶之日。 (二)前目以外之股票:為限制轉讓期間屆滿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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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