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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9.03.05訂定) 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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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