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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9.03.05訂定) 第4條

依第二條規定選擇緩課所得稅之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於股票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其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時,以該股票之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作為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於扣除取得股票相關尚未認列之成本或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年度之所得額課稅。 我國個人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所得稅時,其股票之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高於取得股票之價格者,以取得股票之價格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 依前條規定選擇緩課所得稅之我國創作人,應於股票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其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時,以該股票之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作為轉讓或撥轉年度之薪資收入,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 我國創作人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所得稅時,其股票之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高於取得股票之時價者,以取得股票之時價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薪資收入,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 前四項所稱轉讓,指買賣、贈與、作為遺產分配(繼承開始時)、公司減資銷除股份、公司清算或其他原因致股份所有權變更者。 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我國個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計算所得時,如未能提出成本或費用證明文件,其成本及費用按其收益、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之百分之三十計算減除之。 第一項及第三項股票帳簿劃撥至其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後,不得申請恢復緩課所得稅或變更課稅時點。 股票發行公司應將前七項課稅規定於我國個人、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我國創作人擇定適用緩課所得稅聲明書及股票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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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以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作價入…第3條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依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以其自行研發且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5條公司員工依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取得股票並於規定限額內選擇全數緩課所得稅者,其股票發行…第6條公司員工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選擇緩課所得稅之金額,應以取得股票當年度或股票可處分日年度按時價計算…第7條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取得股票當年度及股票可處分日年度,依下列取得股票日或股票可處分日…第8條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稱新臺幣五百萬元總額,應以前條第一款之取得股票日及第二款之股票可處…第9條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第二條規定,我國創作人適用第三條規定及公司員工適用第五條規定…第10條股票發行公司應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規定,於股東轉讓、辦理帳簿劃撥之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上…第11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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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