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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6條

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由中央主管機關開發者,其造地施工管理計畫依第三條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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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