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履行保證金繳交辦法
› 第2條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履行保證金繳交辦法 第2條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或申請擴增經營地區之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以其申請經營地區之經營權數,計算其應繳交之履行保證金。 第一項經營權數之計算,依內政部公告之前一年度申請人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除以該年度臺閩地區行政總戶數計算所得之商值,該商值取至小數點第四位(以下採無條件進位)。 申請人原經營地區在擴增經營地區之直轄市、縣(市)範圍內,以其申請經營地區扣除原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計算前項之經營權數。 經營權數,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三年公告一次。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履行保證金繳交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