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履行保證金繳交辦法 › 第4條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履行保證金繳交辦法 第4條

申請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繳交履行保證金之日起六十日內繳交。 前項履行保證金應以下列方式擇一繳交: 一、直接存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帳戶。 二、國內銀行之履行保證書。 三、設定質權人為中央主管機關之可轉讓定期存款單。 以國內銀行履行保證書繳交履行保證金者,其保證期限應自繳交履行保證金之日起,至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限之末日起算三個月止。 申請人申請展延籌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限時,應一併辦理前項履行保證期限之展延。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履行保證金繳交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