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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9條

第 一 章 總則
主管機關辦理、專案核准或輔導農業發展計畫所需之農業設施,其面積及高度,得依其計畫核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申請本辦法所定各項農業設施,其所有農業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之…第34條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取得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及依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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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