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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施行細則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上年度核發畜牧場登記證書及變更登記之畜牧場清冊,彙報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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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