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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畜牧場,其類型如下: 一、種畜禽畜牧場:指專門飼養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血統登錄之種畜、禽者。 二、生產畜牧場:指種畜禽畜牧場以外飼養家畜、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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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