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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 第6條

許可證如有毀損或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換發或補發。 當舖業解散、歇業前或廢止許可後,應將許可證及籌設同意書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註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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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