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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 第9條

當舖業開業後擬變更下列事項,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 一、公司或商號名稱。 二、負責人。 三、營業所在地與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及安全設備。 四、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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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