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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區植物或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遷移核准辦法 第2條

疫區植物、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以下簡稱疫區物品)之遷移,以研究機關(構)或學校進行實驗或研究之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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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