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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區植物或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遷移核准辦法 第6條

申請者應於核准使用期限屆滿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結果報告及銷燬紀錄;其相關之實驗、研究報告或著作,應記明遷移許可證明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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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