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疫區植物或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遷移核准辦法
› 第3條
疫區植物或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遷移核准辦法 第3條
研究機關(構)或學校遷移疫區物品,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副知疫區當地及實驗、研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物品名稱、數量。 二、遷移使用目的及期限。 三、遷移之方式、包裝、路線、時間及場所。 四、使用時之隔離管制計畫(含隔離處所之地址及安全隔離設施)。 五、使用期限屆滿時之銷燬方式。 前項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個案需要,指定提供其他相關資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疫區植物或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遷移核准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