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疫區植物或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遷移核准辦法 › 第3條

疫區植物或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遷移核准辦法 第3條

研究機關(構)或學校遷移疫區物品,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副知疫區當地及實驗、研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物品名稱、數量。 二、遷移使用目的及期限。 三、遷移之方式、包裝、路線、時間及場所。 四、使用時之隔離管制計畫(含隔離處所之地址及安全隔離設施)。 五、使用期限屆滿時之銷燬方式。 前項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個案需要,指定提供其他相關資料。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疫區植物或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遷移核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