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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
一句話看懂
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規範政府應推動產業創新、強化社會安全網、促進就業與提升經濟競爭力等措施,以提升國家經濟與社會韌性,並使全民共享經濟成長成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25-12-31・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後全球經濟挑戰,減輕人民負擔、穩定民生物價、調整產業體質及維持經濟動能,以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由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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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負責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項目之規劃、預算編列及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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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條例所定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之項目如下: 一、挹注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減輕居住負擔及提高居住品質。 三、擴大公共運輸補貼,減輕通勤族群交通負擔。 四、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 五、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 六、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 七、強化農業基礎設施,照顧農漁民權益。 八、減輕就學貸款人之負擔。 九、擴大藝文消費及振興藝文產業。 十、普發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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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前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得委託或委辦事項、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條第十款普發現金之發放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現金、補貼、補助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 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現金、補貼、補助及其他給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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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三千八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
第二十三條
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但執行期間尚有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可供移用時,應優先支應,不得舉借債務。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
第五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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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主管機關應專案列管及考核
第三條
各款所定項目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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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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