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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 第2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負責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項目之規劃、預算編列及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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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