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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13條

意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註記: 一、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 二、指定、終止委任或變更醫療委任代理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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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