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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
› 第18條
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18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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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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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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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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